和精神病人離婚財產怎么分
在夫妻關系存在期間,一般會產生一些共同財產,當雙方離婚的時候,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必然的,但是,如果離婚的當事人中有一方是精神病人的話,那么在分割財產方面會有所不同,那么和精神病人離婚財產怎么分?以下由小編為您解答具體內容吧?
一、和精神病人離婚財產怎么分
與精神病人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一)確定精神病人的標準
離婚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由于其作為當事人主體之特殊性質,更應注重對精神病人相關權益的保護,這也與法律“公正、公平”的精神相契合,從而讓精神病人生理上的缺陷能在法律上得到圓滿。確定精神病人的標準如下:
1、完全不能辯認自己的行為的;
2、不能完全辯認自己的行為的;
3、有時能夠辯認,有時不能辯認自己的行為的。
(二)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
精神病人在離婚訴訟中,被確認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幾種情況,均屬于一方生活困難法律規定的情形,對方在離婚時應予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一定的財產,以保障精神病人在離婚后的正常生活,維護社會的秩序。
二、準許離婚的達成條件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以上規定:下列情形下夫妻一方犯有精神疾病法院應判決離婚:
(一)一方在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另一方提出離婚的;
(二)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三)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系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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