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協議約定子女撫養權是否有效
導讀:隨著時代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們可能會遇到很多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如果您目前正面臨著婚內協議約定子女撫養權是否有效的問題沒辦法解決的話,那么可以通過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識來找到答案。
一、婚內協議約定子女撫養權是否有效
婚內協議約定孩子撫養權無效,婚內協議只對財產協議有效,不能約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也不能通過財產約定書來約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
孩子撫養權歸屬只有在雙方離婚的時候,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婚內夫妻雙方簽訂的子女撫養協議是否有效
婚內關于孩子撫養權的協議,原則是被認定為無效的。在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中,只有規定夫妻離婚的時候,才會涉及到孩子撫養約定的問題。一般認為,婚內的該類協議因為涉及人身關系而無效,撫養權除了是夫妻的義務,還是孩子的權利。不能完全由父母直接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三、離婚時有約定是否可以變更撫養權
離婚時有約定是可以變更撫養權的,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變更撫養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