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爭奪繼承糾紛案件
這是一起很簡單的繼承糾紛案件,但卻是目前社會一個典型的縮影。提起訴訟的是三個女兒,被告是母親及兒子。2005年3月6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調解審結了此案。
三個女兒訴稱:父母有兩處商品房及五間店面房,父親去世后,房產被母親和兄弟居住和出租收益,我們要求對房產依法進行分割,并要求分割母親所得的租金。
母親辯稱:丈夫生病期間,女兒沒有盡到責任。房產是我和丈夫多年奮斗的共有財產,子女沒有份額。
兒子辯稱:我同意母親的意見,我確實居住了其中一套住房,但房子不是我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三原告的父母共生有三女一男,現均已成年,獨立生活,1991年三原告的父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鎮上建了五間店面房,1995年因舊城改造,政府將位于縣城內的兩套商品房安置給原告父母。后原告父親生病住院,母親與女兒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2004年7月原告的父親去世后,原告的母親及弟弟各居住于其中的一套商品房內,五間店面房由原告母親以其名義出租,租金亦由其母親收取。2004年底,女兒提出要求分割房產,母親不同意。大女兒、二女兒遂向法院起訴,三女兒既不申請參加訴訟,又不放棄權利,法院遂追加三女兒為共同原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本案中三個女兒均有權繼承其父親的遺產,且其父親生前未立下遺囑對財產進行處理,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財產,故應按法定繼承進行處理。后經承辦法官召集雙方多次調解,最終達成了調解意見:1、五間店面房中的三間歸母親所有,三個女兒和兒子各分得其余兩間中的半間,由雙方各自到房產、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證。2、母親和兒子各分得一套住房,兒子一次性補貼三個女兒每人8000元。3、母親返還給四個子女每人2500元的租金。
[點評]:本案雖然審結了,卻留了我們很多的思考。從法理上講,繼承權是指公民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徹底否定了剝奪婦女繼承權的封建繼承制度,這對保護婦女繼承權、協調家庭關系、促進社會穩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男女平等,是確保男女有獨立的人格權,使男女能在社會政治、經濟和家庭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履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該條作此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們國家仍然存在著男女不平等的現象。這種不平等現象在繼承權的行使方面,由于歷史的原因,表現得也較為突出,為消除這種不平等待遇,確保婦女的合法繼承權,《繼承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繼承法》中男女平等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所有的繼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處于其應在的繼承順序之中。如第十條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該順序排列不因性別之異而區別對待;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所有的繼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繼承權。如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里的“一般”是指有特殊困難、無生活來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多分和有能力不盡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不分或少分的以外的繼承人,應當均等;
三、代位繼承的轉繼承男女平等。兒子先于父親死亡,孫子女可代替父親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女兒先于父親去世,外孫子女可以代替母親繼承外祖父母的遺產?!独^承法》的這些規定,都體現了所有繼承人無論男女均有平等地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在分割遺產時,各繼承人除嚴格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男女平等、養老育幼、優先照顧缺乏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外,還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因此,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留有遺囑,首先應按遺囑繼承方式分割被繼承人的財產。雖有遺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5、遺囑處分的遺產。
二、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原則。在分割遺產時,如死者遺有未出生的胎兒,應給胎兒保留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其應繼承的數額一般以共同參加繼承的各法定繼承人的平均數額為參考數額。如果胎兒生下是活體,這份遺產由胎兒這一繼承人繼承;如果胎兒出生是死胎,這份遺產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三、保留物之使用價值的原則。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通過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
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額的方法。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對可分物,如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對不可分物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二、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三、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如農村中常見的牛、羊等可保持共有。
以上是繼承法對繼承的具體規定,此規定對男女同等適用。婦女在家庭與男子享有同樣的地位,同樣要尊敬和贍養自己的父母,不要以為嫁出去了,就可以不贍養父母,我國法律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同樣也規定了贍養老人是每個子女應盡的義務,贍養父母也同樣男女平等,這也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當然,不可否認有一些繼承糾紛的發生是因為婦女出嫁后對自己的父母不盡贍養義務。
當然就目前現狀相對而言婦女還是社會的弱者,當婦女的合法繼承權遭到侵害時,社會如何保護?筆者認為要健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機構。婦聯是婦女的娘家,應該熱情接待和認真處理婦女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為婦女排憂解難,擔負著保護婦女權益的重要職責,婦聯不僅僅要幫助婦女調解糾紛,還要負責向廣大群眾宣傳相關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接受婦女的法律咨詢,為婦女代寫訴狀,必要時接受委托參加訴訟。
當婦女的合法繼承權受到侵害時,婦女自身要做些什么?筆者認為婦女要提高自身素質,爭取合法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國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婦女的權益,這是外界因素,婦女加強修養,發揚“四自”精神是內部因素,外界因素通過內部因素起作用。如果婦女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不敢或不愿求助于法律,那么國家的規定也就起不到應有的作用。所以,婦女在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犯時,不要做“沉默的羔羊”,應當及時提出合理要求,可由家庭內部進行協調,或者請村委會、居委會、單位出面解決,當這一切都行不通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決。
值得注意的是:因行使繼承權而引發繼承糾紛的,訴訟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人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