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都在上海打工,是否可在上海上訴離婚?
我與我丈夫2004年6月在我們當地登記結婚,2007年我們一起到上海打工至今。我們在上海市內租賃一套房屋居住。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我丈夫酒后與劉某發生糾紛,將劉某打成重傷,現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關押在看守所。不知法律對故意傷害罪是如何量刑的?我如果起訴離婚,應該在什么地方起訴?
律師解答:關于你咨詢的第一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你丈夫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會予以考慮。
關于你咨詢的第二個問題,要取決于你丈夫的刑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所說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即公民對他人提起民事訴訟,原則上有被告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如果被告離開戶籍所在地,并在另外一個地方居住一年以上的,起訴時就應該到被告離開戶籍所在地后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所管轄法院起訴。關于離婚的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根據你介紹的情況,你和你的丈夫戶籍所在地應該在南陽,但是,你們自2007年離開老家,到上海打工至今,你們兩個的經常居住地是上海,因此,你們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對你們的離婚訴訟沒有管轄權。
另外,因你丈夫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你丈夫的刑期與你起訴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有直接的關聯。如果你丈夫被判處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判決生效后,他就要被送到監獄服刑,你起訴離婚時,就應該到你丈夫服刑地的管轄法院起訴;如果你丈夫具有減輕情節,被判處的刑期在一年以下,你也就應當在你們無錫租賃的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