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典型案例
民事調解書
(2007)昌民初字第3268號
原告余X,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國家XX局副科長,住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苑小區。
委托代理人張蘭芬,女,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第二法律服務所職員,住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小區風雅園4號樓2門202室。
被告賀X,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漢族,德國XX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秘書,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武XX,女,煤炭部第69工程處退休教師,住北京市昌平區名佳花園小區。
委托代理人楊健,北京市豐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余X與被告賀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原告余X訴稱,2001年6月,原告與被告登記結婚,雙方無子女。婚后感情一般,性格不和,現和好無望。鑒于上述事實,原告請求1、判令原告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2、家庭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債務共同承擔。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賀X辯稱,同意離婚,但原告起訴的事實部分不屬實,我們感情基礎很好,我對原告家人也很孝順,勤于家務;我們結婚7年多時間,雙方偶爾吵架,吵架也是因為原告母親的教唆、攪和,但這些都沒有影響夫妻感情,2002年,原、被告購房后,雖然和原告的父母家居住,但房產每個周六、周日,我都陪原告的父母家居住、陪伴,并幫助家務,現原告對被告精心料理、眷戀的家庭視而不見,不顧夫妻感情,先起訴離婚,我是很難接受的,離婚也是被迫的;關于房產問題,應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分割。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于X與被告賀X離婚。
二、落于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苑房屋、東芝牌29寸電視機一臺、海爾牌雙門電冰箱一臺、組裝電腦一臺、松下牌單缸自動洗衣機一臺、雙人布藝床一張、床頭柜二個、梳妝臺一個、布藝沙發一套、方茶幾一個、電視柜一個、健舞牌音響一套、方桌一張、圓桌一張、三件獨立書柜、電腦桌一個、三人布藝沙發一個、木制單人床一張、衣柜二個、壁掛式空調二臺、柜式空調一臺、電熱水器一臺、木制雕塑一個、實木餐桌一個、四把椅子、抽油煙機一臺、煤氣灶一個歸原告余X所有。原告余X給付被告賀X房屋折價款二十三萬六千元,被告賀X將購房手續及門鑰匙交付原告余X,均已當庭交付完畢。
三、房屋貸款二十五萬元,由原告于X負責償還。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審判員 魏勝利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