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缺席判決是什么意思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無法協商離婚的,往往會選擇訴訟的方式起訴離婚,那么你知道離婚缺席判決是什么意思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缺席判決是什么意思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二、離婚可以缺席判決嗎
由于離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外,還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穩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避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訴權被剝奪,人身和財產權益被侵害等情況發生。
但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離婚缺席判決是可以的:
(一)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于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后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三)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了,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三、宣告失蹤缺席判決離婚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宣告失蹤和死亡法律后果的相關規定。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被人民法院依特別程序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 其與配偶納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其配偶無需再辦理解除婚姻關系的手續,即可與他人結婚;在利害關系人或者本人申請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前,該婚姻關系不存在; 如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銷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以下情況除外:生存配偶再婚且再婚關系依然存在的;生存配偶再婚后又離婚的;生存配偶再婚后其再婚配偶又死亡的。 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被人民法院依特別程序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是:其合法的婚姻關系仍繼續存在,除非其配偶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經案件審理缺席判決離婚的法律后果是: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其婚姻關系依法解除,除雙方復婚外不存在夫妻關系恢復問題。